一球百科 - Good Luck To You!

员工试用1个多月被解雇起诉获赔1万8

tiger

企业经营过程中,遇到员工离职、犯错误、管理混乱等,都是正常现象

企业经营过程中,遇到员工离职、犯错误、管理混乱等,都是正常现象。

但是,发生在我好朋友黄总公司的一件事情,很有意思,值得很多老板深思!

黄总公司做文旅,他的职位是管理,前段时间工地招工,有一个带班负责人小谢,发布的招聘信息是“每天工资200元,工作时间8小时,中午包吃,不包住”,招到8个临时工,一大早,花3小时左右,从东莞和惠州打车到黄总公司,工地干了2个多小时活,由于工地现场负责人和他们发生口角,导致矛盾,8个临时工不干了,要求公司赔偿他们一天工资+来回路费,每人大概400元,假如要他们继续干活,就必须签订“劳务H同”,确保他们工资和住宿。都是干几天活的临时工,黄总公司是没有签H同的。

黄总了解情况以后,才知道,原来临时工过来之前没有看清楚招聘内容“不包住”,他们直接和小谢V信交流,问“是否包住”,小谢估计没看清楚就回复了“嗯”,于是,就出现了上面那一幕。

黄总问老板,老板说“公司不出钱,可以报J”,黄总报J了,J察来工地做了一下协调,公司的李总说问老板了,老板说同意支付给8个临时工1800,最终谈判结果是2400。

2400里面,小谢因为有责任,自愿被罚500,黄总垫付了1900,就把这个事情解决了。

老板知道这个事情后很生气,下午下班了,把行政经理叫到办公室,大发脾气,严重批评了行政经理,最终老板决定五个核心人员每人罚款500,总共2500,当然包括黄总和行政经理,从下个月工资里面扣掉,黄总垫付的1900退给黄总。现场的总负债一听就说“2500-2400=100,那公司还赚100”。

2500罚款这事,老板没处理好,搞得大家心里都很不舒服……

老板还刻意给行政经理说了一句话“你们入职不管黄总怎么和你们谈薪资待遇,试用期满以后,我全部都要找你们再面试一次,最终决定能不能跟公司长期合作下去”,行政经理感觉到这话很心寒,总感觉到要开除她们,或者降薪。

后来,黄总知道这个情况以后,心里很难受,毕竟,黄总、行政经理、财务经理、设计师等,经常免费加班给公司干活,老板这种行为和毫无情商的语言,太让人心寒了。于是,他们几个人都有辞职的想法。

加上之前老板给黄总承诺的一些东西,比如:加薪、股份等,老板过后都没有再提起了,好像是忘记这回事一样,这样让黄总感觉到跟着老板没有安全感。

我是文哥,关注我,分享更多生活故事,欢迎留言交流!文章编号0367

35岁女子,这天,她上班身体不舒服,请假去看病,谁想,回来之后,

35岁女子,这天,她上班身体不舒服,请假去看病,谁想,回来之后,被保安拒之门外,经理说:身体不好,就辞职回去。女子气得不行

这名女子叫孟祥红,在江苏某地的蓝星公司工作了6年4个月,没有什么文化的她,只是一名普通的装配工人,整天在流水线上工作。

工作这些年,她一直兢兢业业,平时有些小毛病就是自己买点药,自从公司开始轮流两班倒之后,她的身体大不如从前,总是隔三差五地不舒服。

她找到顾经理想申请换岗位,遭遇拒绝,并且冷冰冰地说了句:“你有病,就不用来上班了,在家里休养一两年再出来工作,我们公司有公司的规章制度。”

遭到拒绝后的小孟没办法,只能继续在原岗位上工作。

这天,她咳嗽得很厉害,眼冒金星,实在是支撑不下去了,想请假去看病,原本请假只要车间主任同意就行,那天,恰好对方不在。

小孟又找到了这位顾经理,还没有等她开口,顾经理就不耐烦地说:“你怎么又来了,我都跟你说过,你嫌累,体力吃不消,就可以回家,不要来上班了。”

小孟当时也火了,和顾经理争论了几句,说道:“除非你们把我辞退了,我是不会主动辞职的。”

随后,她还是去了医院。

去了医院挂了两瓶吊水,她感觉身体没有什么大问题,想回去上班,谁想,保安却不让她进门了,说是顾经理特意交待过。

这究竟是什么意思呀?

小孟打电话给顾经理,结果连着打了十几个电话也不接,发信息不回。 越想越气的她,抱着试试看的心态,跑到了当地的劳动仲裁委会,有关人员介入之后,认为蓝星公司这样的做法不对,员工身体不舒服看病这应该要批假,不能以此为理由,变相辞退工人。

顾经理不服气,随后把小孟告上了法庭,说她是自愿辞职,并非是公司不要她了,小孟辞职的理由是每天工作12个小时以上,两班倒,周末也没有休息。

小孟却说这是公司强迫她辞职,辞职信上的内容也是他们自己打印的。

随后,这家公司又说小孟是旷工三天以上,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,因此他们有权利要解雇她,小孟出示了自己的病历,他们又说小孟没有按正常程序辞职,双方各持一词。

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,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,可以解除劳动合同。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,可以解除劳动合同。

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九条:“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:

1: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;

2: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;

3:严重失职,营私舞弊,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;

4: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,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,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,拒不改正的。

很显然小孟并没有违法以上情况,生病请假无论在哪个公司,用人单位都应该批准。即便是她走的时候,闹得有些不愉快,但事后她能证明确实去看病,公司就不应该小题大作。

最终劳动仲裁判蓝星公司支付小孟13945.8元经济补偿金。

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(第47、48、82条)规定:

赔偿金: 是用人单位违反《劳动合同法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,按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。

经济补偿金: 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,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。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,按一年计算;不满六个月的,支付半个月工资。劳动者月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 平均工资三倍的,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,最高年限不超过十二年。

为什么法官最终判决是经济补偿金呢?

问题的关键就是小孟并没有拿出有利的证据,说是公司辞退了她,公司没有在公司内部贴出通告,小孟举证不成功。

小孟说自己只是想要讨回一个公道,她苦笑着说:“其实这家公司的老板人挺好的,车间主任也可以, 要不然自己也不会在那里工作6年多,就是这个顾经理有些不近人情,为人处事太让人寒心。”

结语:

作为员工要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,但有时候特殊情况,还得特殊处理,员工身体不舒服,有权力请假就医,这家公司却因此不让员工继续工作,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。

公司应该以人为本,尊重员工善待员工,才能发展得越来越好,人性化管理,让员工感受到关爱和温暖,才能更努力,积极地工作。

全部评论( 0
评论
◎欢迎参与讨论,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、交流您的观点。